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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的通知
2020-11-16
 
各市、区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,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
为完善我市大病保障制度,不断提高大病保障能力和基金运行效率,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苏医保发〔2019〕103号)、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苏府办〔2017〕339号),经市政府同意,现对我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调整如下:
一、保障水平
(一)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设定为8000元;取消800元固定赔付金额;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费用8000元-30000元费用段支付比例设定为50%。
(二)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30000-50000元费用段支付比例设定为60%;
(三)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20万元以上费用段支付比例提高至85%;
(四)《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》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,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为4000元;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。
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:
费用分类
费用区间段
普通参保人员支付比例
实时救助人员支付比例
自负费用
4000元(含)~8000元(不含)
-
55%
8000元(含)~3万元(含)
50%
55%
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
3万元(不含)~5万元(含)
60%
65%
5万元(不含)~20万元(含)
70%
75%
20万元(不含)以上
85%
90%
二、筹资标准
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、人均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,均衡个人、用人单位、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,科学确定筹资水平。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如下:
 
参保职工
参保居民
医保基金
职工医保基金按90元/人/年划转(其中20元从个人账户划转;70元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)
居民医保基金按100元/人/年划转(其中20元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筹集)
财政
55元
45元
合计
        145元
145元
 
2022年、2023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21年的筹资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,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,其中参保职工从个人账户划转,参保居民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筹集。
三、其他事项
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各地应在保障水平统一的基础上,按照以收定支、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筹资标准。
 
 
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
 
 2020年11月16日